环保部副部长:制度创新使环保有了完整的制度体系
(发布日期: 2017-03-21  阅读:4457次)

来源:中国网   作者:韩琳   日期:2017.03.11

    中国网:各位网友大家好!欢迎收看中国网《中国访谈》2017全国两会特别报道。今天我们就环保制度的创新话题,采访到了全国人大代表,环保部副部长黄润秋。黄代表您好,感谢您接受我们采访。首先想请您向我们介绍一下,近年我国在环保制度上面有哪些创新?

黄润秋:十八大以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,环境保护领域有一系列的制度创新。这些个制度创新的基本的顶层设计,就来自于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》、 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》。在这么一个总体的顶层设计下,和环境保护有关的制度创新,比如说在立法上,我们2015年开始实施了新的《环境保护法》,陆续修订了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水污染防治法》,今年我们还要制定《土壤污染防治法》。这几部法律一类是综合性的立法,一类是要素方面的立法,这对我们的环境治理法制化保证有个充分的依据。

另外一方面,根据这样一个顶层设计,五月出台了三大行动计划,这三大行动计划是我们这些顶层设计的具体实施方案、具体措施,我们叫三大战略——“大气十条”、“水十条”、“土壤十条”,这些都是概括的。这三个“十条”针对性都很强,而且不仅仅是停留在纸面上,它的设计、它的内容都是非常具体的。这些具体到什么程度呢?都要求地方能够得到具体的实施,这些实施不仅有措施,有要求,还有考核。从顶层设计、制度创新上,从法律体制到实施方案,都是比较系统,比较完整的。

为了保证这样一些措施能够得到具体的落实,我们也出台了一系列的督察制度、监督制度。我们中央环保督察,就是对这样一些立法、行动计划在各级地方政府是不是得到具体的落实,要把它压实责任,这个要具体执行到位。中央环保督察主要是督政的,主要是针对地方党委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的环保方针政策方面的部署情况、落实情况来进行督察,这样就保证这样一些制度、这样一些方略在地方能够得到具体的实行。所以我想,这个是一个完整的制度。

除了督察制度以外,还有追责制度,你既然要督察,督察的结果就一定是追责,用什么办法来追责?中央又出台了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(试行)》。这个《办法》是非常具体的,这个《办法》对哪一种损害追究哪个领导的责任,是追求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、分管领导的责任还是部门领导的责任,属于哪一类的损害追究哪一类的责任,都是相应的对号入座的。这样一些措施对整个环境保护的体系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设计,这样的体系设计对我们提升环境质量能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。

中国网:公众也特别关心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损害方面的“终身追究制”,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?

黄润秋:这个制度没有太多好说的,比如说谁损害了,哪一个领导损害了,不会因为你调走了以后这个事就不再追究你的责任了,一旦有环境事件发生,环境受到损害,是哪一届领导做出的决策,这一届领导他应该承担这个责任,实际上就是这个意思。

中国网:在环保这个大问题上,政府、企业和公众分别扮演什么样的角色,怎么样来协同合作?

黄润秋:环保是全社会的问题,从政府这个角度它是起到一个阻挡的作用,政府在环保的政策、环保的法规、环保的要求、环保的规划这些方面要做宏观的顶层的设计,包括环保的管理。从企业来说,因为它是排污的主体,它负有对污染物控制的主体责任。对于公众来说,因为他是社会的一个重大的组成部分,我们的环境保护必须有社会基础。公众积极地参与环保,不仅使他们成为环境保护的受益者,同时也是环境保护的参与者,这样全社会就调动起来,环保就会做得比较系统、完整。